返回第166章 矛与盾,针锋相对  青衫仗剑行天涯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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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房,那满地的血泊!

“17刀,足以证明案件被告人张月,是奔着杀人而去!”

“其主观态度,便是故意杀人,以及故意杀人未遂!”

王安缓缓开口。

说着,他顿了顿,忽的又话锋一转。

“你方认为,本案是‘正当防卫’,但”

“根据两高一部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》”

“其中第10条,(滥用防卫权,直接否定防卫性质)”

第十条是什么?

原文是:

【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,行为人在可以辨认的情况下,直接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或重伤的方式进行制止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!】

若是存在上述,那这便不是防卫过当。

而是直接将防卫性质否定!

也就是存在‘故意’,即故意伤害,又或是故意杀人。

“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及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》第10、12条。”

“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且手段、强度与侵害基本相当!”

公诉席。

检察官王安低头,他看着手中的诉书,开口,将上述有关信息全都念出。

“被告人张月存在明确违规。”

“首先,就本案,监控所表示的证据中,足以体现,一刀便能制止侵害。”

第一刀的时候。

刘国富就想跑了,那时他感觉自己就是个破了洞的气球,整个人的力气和精力向外流淌,瘪了下去。

随后是第二刀和第三刀。

三刀下去。

在监控视角中,刘国富已经躺在地上。

“而被告人却再次捅刺14刀!”

“在侵害已被制止后仍反复攻击要害,强度明显过激,不属于防卫行为,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,构成故意杀人罪!”

检察官王安眼神一凝,并未停下口中的话。

他再次道:

“被告人在可以辨认、已经没了防卫需要,还进行重伤,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行为!”

有关防卫过当,为了不被人滥用,所以会很苛刻。

常规的防卫时。

如果有人打了你,随后对方想跑,你要是追上去与之缠斗这就算互殴。

是否需要防卫,关键点在于,‘侵害是否还在继续’!

比如。

有人打了你一顿,对方打没力气,已经停止殴打,准备走,这时候你在背后给他两脚。

这是板上钉钉的互殴。

但如果。

你反抗的时候,是在对方欺负你的行为还在继续,对你造成了压迫,那么

你就符合了正当防卫。

受害者刘国富在监控中虽然看不到脸,可身体的状态,哪怕是个白内障都能看得一清二楚。

三刀过后,对方已经躺在地上,危险解除。

也就是说。

此时对张月而言,周围已经没了威胁。

可被告人张月,在无威胁的情况下却继续补了14刀,这算什么?

算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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